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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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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96-1


    混合所有制出资人主体


    一、基本理念


    混合所有制出资人主体,系指不同所有制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的出资人主体。混合所有制是集合所有制的一种变态所有制。同一性质所有制而隶属关系不同的两个出资人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是合并同类项的集合所有制;不同性质所有制而隶属关系不同的两个出资人利用自己的资产投入到同一企业,为异类项集合所有制,是标准的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仍然由所有制关系法重新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种出资人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格局中,一种新型的纵横交错式的经济体制应运而生,他们是混合所有制的出资人主体,打破了单一所有制的框框,从而实现了资金流、物流、产权流、市场流的双向与多向对流或者交流。由这种新型的经济体制所产生新型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引起了广大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广泛关注。首先应当分析他们的出资人主体及其构造。


    纵横联系的出资人主体,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混合所有制,系指不同性质的两个及以上所有制将其持有的资金、实物以及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投入企业,所衍生形成的新的所有制经济体。其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相对地弱化一下所有制制度、加强一下所有权制度,促进社会资源的集约化配置,形成新的经济动力与合力。在一般流通领域,国家、集体、私人和外国人可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合作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混合所有制,形成新的出资人主体。


    混合所有制与集合所有制是个交叉性概念。集合所有制可以在同一所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产生混合所有制,也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不同企业、不同或相同行业中产生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的长处,在于优势互补,解决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的短板问题,借以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快速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长处,在于容易导致国有、集体企业在不公平合理出资的情势下大量流失,或者以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民族利益为代价换取不法分子和外国商人的非法权益。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懂得设置混合所有制的防火墙,以防国家财产和民族财产的损失。中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


    纵横联系的出资人主体,应当包括同交混合和杂交混合所有制各种出资人主体,两种混合所有制同样地需要达到物权清晰、产权清晰和主体清晰、客体清晰的客观标准上,使得各自的物权和物权关系趋于圆满状态之中运行,解决各自的矛盾纠纷至关重要。


    二、一般分析


    1.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a类:设定中央国有企业出资人为a1类,地方国有企业出资人为a2类。a1类+a2类=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因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灶吃饭的缘故,所以要分别划清中央政府出资人与地方政府出资人和中央国有企业出资人与地方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物权界限。


    地方政府有几个级别,也可以同级或者异级同交混合,这里忽略不计,统统以a2类统计。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也有几个级别,这里也忽略不计,统统以相应的a1类或a2类统计。


    按照领导权划分确实是上级政府优于下级政府,但产业投资权是按照出资额度比例大小来定主次,有的时候下级政府出资比例高于上级政府,甚至于地方政府的比例高于中央政府,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与政权领导地位是不同的了。同理,两类国有集团公司的物权化方针,也应当以公司的出资比例定高下,而不应当以领导权等级定高下。


    a1类+a1类+…na1类=ena1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a2类+a2类+…na2类=ena2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a代表全民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b类:设定乡镇农民集体企业出资人为b1类、行政村集体企业出资人为b2类、行政组集体企业出资人为b3类。b1类+b2类+b3类=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至于集体的等级可以忽略不计。按照领导权划分确实是上级集体优于下级集体,但产业投资权是按照出资额度比例大小来定主次,有的时候下级集体出资比例高于上级集体,甚至于集体个人的比例高于集体,那么,物权价值与物权地位与政权领导地位是不同的了。同理,3类集体股份公司的物权化方针,也应当以公司的出资比例定高下,而不应当以领导权等级定高下。


    b1类+b1类+…nb1类=enb1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b2类+b2类+…nb2类=enb2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b3类+b3类+…nb3类=enb3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级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城镇集体所有制同交混合的出资人的公式,也可以参照农民集体所有制同交混合的出资人的公式进行对照检查。


    c类:设定私人股份公司出资人为c1类、私人合伙企业出资人为c2类、私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c3类。c1类+c2类+c3类=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其中,c1类+c1类+…nc1类=enc1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c2类+c2类+…nc2类=enc2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c3类+c3类+…nc3类=enc3集体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d类:设定香港公司出资人为d1类、澳门公司出资人为d2类、台湾公司出资人为d3类。d1类+d2类+d3类=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之所以将台湾公司出资人列为d3类,排在澳门之后,是因为台湾虽为中国领土主权之一,但目前没有统一政权与法律,存在管辖权之争。


    d1类+d1类+…nd1类=end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2类+d2类+…nd2类=end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d3类+d3类+…nd3类=end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b代表某种海外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e类:设定外国国有企业或者私人商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设立企业,设定外国国有企业出资人为e1类、外国私营企业出资人为e2类、外国自然人出资人为e3类。e1类+e2类+e3类=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e1类+e1类+…ne1类=ene1香港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2类+e2类+…ne2类=ene2澳门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3类+d3类+…ne3类=ene3台湾私人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


    n代表n3个以上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的出资人,ene代表某种外国投资者所有制的同交混合出资人的总数。


    2.异交混合的出资人


    根据以上同交混合出资人的设定及其公式,理顺了他们的出资人主体以后,不难确认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1)中国内部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a类+b类+c类+d类=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更小层次的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此处省略。


    中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2)中国与外国出资人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及其公式


    中国en+外国en=全民所有制出资人(a1、a2)+集体所有制出资人(b1、b2、b3)+私人所有制出资人(c1、c2、c3)+港澳台所有制出资人(d1、d2、d3)+外国所有制(e1、e2、e3)


    中国en和外国en异交混合的出资人是概念性或者随机性的总数,或者是统计学上的出资人总数,实际情形是足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异交混合的出资人均可。


    以上列举了abcde五种出资人主体。按照宪法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应当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为主导地位。至于具体的怎么做法,政界、学界和民间人士及广大群众都有不同的观点,这里不一一赘述。


    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在于,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主体只有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共四种主体。本文列举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私有制、港澳台(海外)所有制、国外所有制共五种出资人。另外一种即“其他人”,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主要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而这种物权人不属于经商办企业之类的物权主体,故本文未列举在内。


    笔者的一条意见是,“其他人”这种物权主体除了指“非政府的人民慈善团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国外所有制这种出资人,因为这一类毕竟不是中国人,并且所适用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与中国的企业出资人是不一样的,所以应当列为“其他人”。


    笔者的另一条意见是,通过以上排列法对比,混合出资人直接导致了混合所有制的诞生,而且是很突出的经济体制。无论是否认识到它,而它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且可以证明它的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纯粹的所有制关系是有所不同的。笔者将这种物权主体命名为“合有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混合体制,也无论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或者其他的所有制,甚至于公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混合也可以称之为“合有人”。这个立论是站得住脚的,一旦物权法得以修正,肯定会予以正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7条


    相关名词:【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主体】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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